GBZ 2.1-2007 代替GBZ2-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007-04-12發布 2007-1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布 前 言
此次修訂將GBZ 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分為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實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應的內容作廢。 本部分與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進一步明確了職業衛生標準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義,并增加了以下內容: ——超限倍數及其應用; ——總粉塵、呼吸性粉塵和空氣動力學直徑的定義; ——化學物質的致癌性參考分類、標識及其應用; ——致敏性物質的標識及其應用; ——經皮標識的應用。 b)對某些標準值進行了調整: ——修訂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觸限值; ——增訂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鋇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螢石混合性粉塵呼塵的接觸限值。 c)刪除了GBZ2-2002中47種粉塵的PC-STEL值和164種化學物質的帶*號的PC-STEL值。 d)增加參考致癌性標識59項,致敏性標識9項,經皮標識10項。 本部分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部分由全國職業衛生標準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蘇志、李濤、梁友信、楊磊、王生、張敏、呂伯欽、吳維皚、徐伯洪、劉占元、鄭玉新、閆慧芳、陳衛紅、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麗華、趙一鳴、黃漢林、繆劍影、劉曉延、張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Z 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企業衛生設計及存在或產生化學有害因素的各類工作場所。適用于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勞動條件、勞動者接觸化學因素的程度、生產裝置泄露、防護措施效果的監測、評價、管理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訂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3.1.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1.2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3.1.3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3.2 超限倍數excursion limits 對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在符合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情況下,任何一次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均不應超過的PC-TWA的倍數值。 3.3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 3.4 工作地點 work site 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作業地點。 3.5化學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標準所指化學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學物質、粉塵外,還包括生物因素。 3.6 總粉塵 total dust 可進入整個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氣管、細支氣管和肺泡)的粉塵,簡稱總塵。技術上系用總粉塵采樣器按標準方法在呼吸帶測得的所有粉塵。 3.7 空氣動力學直徑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顆粒物(任何形狀和密度)與相對密度為1的球體在靜止或層流空氣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則球體的直徑視作該顆粒物的空氣動力學直徑。 3.8 呼吸性粉塵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塵標準測定方法所采集的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7.07μm以下,空氣動力學直徑5μm粉塵粒子的采樣效率為50%,簡稱“呼塵”。 4 衛生要求 4.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容許濃度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容許濃度見表1。 表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容許濃度
6 監測檢驗方法 工作場所有害物質的測定按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和GBZ/T 160《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進行檢測,在無上述規定時,也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執行。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正確使用說明 A.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是用人單位監測工作場所環境污染情況,評價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接觸化學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術依據,也可用于評估生產裝置泄漏情況,評價防護措施效果等。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也是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的重要技術法規依據。 A.2 在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評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狀況或個人接觸狀況時,應正確運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的職業接觸限值,并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空氣采樣、監測,以期正確地評價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污染狀況和勞動者接觸水平。 A.3 PC-TWA的應用: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是評價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狀況和勞動者接觸水平的主要指標。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定期危害評價、系統接觸評估、因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等發生改變需要對工作環境影響重新進行評價時,尤應著重進行TWA的檢測、評價。個體檢測是測定TWA比較理想的方法,尤其適用于評價勞動者實際接觸狀況,是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主體性限值。定點檢測也是測定TWA的一種方法,要求采集一個工作日內某一工作地點,各時段的樣品,按各時段的持續接觸時間與其相應濃度乘積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TWA)。定點檢測除了反映個體接觸水平,也適用評價工作場所環境的衛生狀況。 定點檢測可按下式計算出時間加權平均濃度: CTWA=(C1T1+C2T2+??????+CnTn)/8???????????????(A.1) 式中: CTWA——8h工作日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8——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h),工作時間不足8h者,仍以8h計。 C1,C2??????Cn——T1,T2??????Tn時間段接觸的相應濃度; T1,T2??????Tn——C1,C2??????Cn濃度下相應的持續接觸時間。 [例1]乙酸乙酯的PC-TWA為200mg/m3,勞動者接觸狀況為:400mg/m3,接觸3h;160 mg/m3,接觸2h;120 mg/m3,接觸3h。代入上述公式,CTWA=(400×3+160×2+120×3)÷8=235mg/m3。此結果>200mg/m3,超過該物質的PC-TWA。 [例2]同樣是乙酸乙酯,若勞動者接觸狀況為:300mg/m3,接觸2h;200mg/m3,接觸2h;180mg/m3,接觸2h;不接觸,2h。代入上述公式,CTWA=(300×2+200×2+180×2+0×2)÷8=170mg/m3,結果<200mg/m3,則未超過該物質的PC-TWA。 A.4 PC-STEL的應用 A.4.1 PC-STEL是與PC-TWA相配套的短時間接觸限值,可視為對PC-TWA的補充。只用于短時間接觸較高濃度可導致刺激、窒息、中樞神經抑制等急性作用,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組織損傷的化學物質。 A.4.2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時間接觸不引起:① 刺激作用;②慢性或不可逆性損傷;③存在劑量-接觸次數依賴關系的毒性效應;④ 麻醉程度足以導致事故率升高、影響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即使當日的TWA符合要求時,短時間接觸濃度也不應超過PC-STEL。當接觸濃度超過PC-TWA,達到PC-STEL水平時,一次持續接觸時間不應超過15min,每個工作日接觸次數不應超過4次,相繼接觸的間隔時間不應短于60min。 A.4.3 對制定有PC-STEL的化學物質進行監測和評價時,應了解現場濃度波動情況,在濃度最高的時段按采樣規范和標準檢測方法進行采樣和檢測。 A.5 MAC的應用:MAC主要是針對具有明顯刺激、窒息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損害的化學物質而制定的不應超過的最高容許接觸限值,即任何情況都不容許超過的限值。最高濃度的檢測應在了解生產工藝過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工種和操作地點采集能夠代表最高瞬間濃度的空氣樣品再進行檢測。 A.6 超限倍數的應用:許多有PC-TWA的物質尚未制定PC-STEL。對于粉塵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學物質,即使其8h TWA沒有超過PC-TWA,也應控制其漂移上限。因此,可采用超限倍數控制其短時間接觸水平的過高波動。超限倍數所對應的濃度是短時間接觸濃度,采樣和檢測方法同PC-STEL。 [舉例] 1)三氯乙烯的PC-TWA為30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數為2。測得短時間(15min)接觸濃度為100mg/m3,是PC-TWA的3.3倍,>2,不符合超限倍數要求。 2)己內酰胺的PC-TWA為5mg/m3,查表4,其超限倍數為2.5。測得短時間(15min)接觸濃度為12mg/m3,是PC-TWA的2.4倍,<2.5,符合超限倍數要求。 3)石墨粉塵的PC-TWA為4mg/m3(總塵)和2mg/m3(呼塵),其超限倍數為2。測得總塵和呼塵的短時間(15min)接觸濃度分別為19mg/m3和9mg/m3,分別是PC-TWA的2.375倍和2.25倍,均>2,不符合超限倍數要求。 4)煤塵的PC-TWA為4mg/m3(總塵)和2.5mg/m3(呼塵),其超限倍數為2。測得總塵和呼塵的短時間(15min)接觸濃度分別為8mg/m3和5mg/m3。分別是相應PC-TWA的2倍,均≤2倍的PC-TWA,符合超限倍數要求。 A.7 在備注欄內標有(皮)的物質(如有機磷酸酯類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表示可因皮膚、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觸蒸氣、液體和固體,通過完整的皮膚吸收引起全身效應。使用(皮)的標識旨在提示即使空氣中化學物質濃度等于或低于PC-TWA時,通過皮膚接觸也可引起過量接觸。對于那些標有(皮)標識且OELs低的物質,在接觸高濃度,特別是在皮膚大面積、長時間接觸的情況下,需采取特殊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皮膚直接接觸。當難以準確定量接觸程度時,也必需采取措施預防皮膚的大量吸收。對化學物質標識(皮)并未考慮該化學物質引起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的特性,對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蝕效應但沒有全身毒性的化學物質也未標以(皮)的標識。患有皮膚病時可明顯影響皮膚吸收。 A.8 在備注欄內標有(敏),是指已被人或動物資料證實該物質可能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PC-TWA所依據的關鍵效應,也不表示致敏效應是制定PC-TWA的唯一依據。使用(敏)的標識不能明顯區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統,未標注(敏)標識的物質并不表示該物質沒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學證據或尚未定論。使用(敏)的標識旨在保護勞動者避免誘發致敏效應,但不保護那些已經致敏的勞動者。減少對致敏物及其結構類似物的接觸,可減少個體過敏反應的發生率。對某些敏感的個體,防止其特異性免疫反應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觸致敏物及其結構類似物。應通過工程控制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對工作中接觸已知致敏物的勞動者,必須進行教育和培訓(如檢查潛在的健康效應、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知識)。應通過上崗前體檢和定期健康監護,盡早發現特異易感者,及時調離接觸。 A.9 致癌性標識按國際癌癥研究中心(IARC)分級,在備注欄內用(G1)、(G2A)、(G2B)標識,作為參考性資料。化學物質的致癌性證據來自于流行病學、毒理學和機理研究。國際癌癥研究中心(IARC)將潛在化學致癌性物質分類為:G1:確認人類致癌物(carcinogenic to humans);G2A:可能人類致癌物(proba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G2B:可疑人類致癌物(possi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G3:對人及動物致癌性證據不足(not calssifiable as to carcinogenicity to humans)和G4:未列為人類致癌物(probably not carcinogenic to humans)。本標準引用國際癌癥組織(IARC)的致癌性分級標識G1、G2A、G2B,作為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參考。對于標有致癌性標識的化學物質,應采用技術措施與個人防護,減少接觸機會,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 A.10 對分別制定了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PC-TWA的粉塵,應同時測定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按照BMRC(British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BMRC)分離曲線要求,呼塵的dae應在7.07μm以下,其中dae 5μm粉塵顆粒的采集率為50%。 A.11 當工作場所中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化學物質時,若缺乏聯合作用的毒理學資料,應分別測定各化學物質的濃度,并按各個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進行評價。 A.12 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統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這些物質可產生相加作用時,則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結果,進行評價: C1/L1+C2/L2+ ??????+Cn/Ln=1 ????????????(A.2) 式中: C1,C2 ??????Cn——各化學物質所測得的濃度; L1,L2 ??????Ln——各化學物質相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據此算出的比值≤1時,表示未超過接觸限值,符合衛生要求;反之,當比值>1時,表示超過接觸限值,則不符合衛生要求。 A.13 本標準應由受過職業衛生專業訓練的專業人員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 A.14 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是基于科學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所規定的限值不能理解為安全與危險程度的精確界限,也不能簡單地用以判斷化學物質毒性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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